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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译
我国法庭口译现状
来源: 日期:2013-11-08 00:54:03 【字号: 】 阅览次数:

    首先,从整体上来讲,我国法庭需求量日益增加,但法庭口译的质量参差不齐。从法律上来讲,没有专门针对法庭口译的立法或行政法规。我国宪法(2004修订)121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第134条规定: “各民族都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相关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翻译人才,许多法院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在社会上随意找一个能和诉讼参与人沟通的人来当翻译,这些人大都没有经过专门的翻译训练,不具备法律知识,不懂法律专业术语,翻译水平参差不齐,翻译质量得不到保证,从而影响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结果。反观美国,其联邦法院于1978年制定了《庭审口译员法案》(Court Interpreters Act of 1978),要求法庭口译员必须完整准确、一字不差地(Verbatim)翻译源语信息,不得修饰和省略源语信息,不得更改原话语的语体和语域。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法庭口译的参与过程、译员资格及认证、口译要求和原则、译员薪酬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随后美国各州纷纷仿效,对法庭口译大都颁布了更具体的法规。由此可见,我过急需一部针对法庭口译的立法,对此进行规范,这是实现法律公平的客观要求。

  其次,从教育层面来看,我国高校没有开设法庭口译专业,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培训和认证。而法院法官大都不会熟练的使用外语,一般的译员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因此常常出现“专业人员不懂外语,外语人员不懂专业”的两难局面。

再次,由于缺乏法律规定,法庭口译员的社会地位处于尴尬境地。法庭口译员必须懂双语、双文化和中外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口译前后还要笔译大量的庭审笔录和公诉书、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判决书等相关的书面文件”,可知对口译员的能力要求和工作强度都相当高。然而法庭口译员的社会地位没有法律的明确保护(在美国法庭口译语属于专家证人,身份明确,地位较高),“对庭审口译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庭审口译人员易走极端,要么不尊重口译人员的权利,不体谅口译员的辛苦,要么神话口译人员的能力,把口译员捧上天”然而,当前我国法庭口译的工资普遍偏低,劳动复杂程度和劳动强度与报酬相比严重脱节。因而,当前提高法庭口译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地位是提升法庭口译质量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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